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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交警将对多次交通违法行为累进加罚

    日期:2010-07-01     作者:詹奕嘉    阅读:1,332次
  

深圳市交警局6月30日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交警部门将从今年8月1日起增加对多次故意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累进加罚制度,以起到对违法行为的惩戒作用。

据介绍,《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经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于2010年1月19日通过,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对闯红灯的处罚采取累计加罚,起罚标准保持500元不变,一年内违反三次以上的,从第三次起每次处一千元罚款;五次以上的,除罚款外,从第五次起每次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三个月。

针对“泥头车”违法屡屡引发交通事故的安全问题,深圳交警部门有关负责人透露,从今年8月1日开始,重、中型载货汽车有逆行、违反禁行、限行规定和进入非机动车道、人行道行驶等违法行为的处一千元罚款,一年内有三次以上的,从第三次起每次罚两千元。

对无牌车以及遮挡、污损号牌的违法行为,《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规定,已取得临时通行牌证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未按规定在前、后挡风玻璃粘贴临时通行牌证,应当扣留该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处六千元罚款,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一年内有前两款规定行为两次以上的,从第二次起每次处一万元罚款。

此外,转弯车不让直行车或者其他不按规定让行、进入导向车道后变更车道或者不按规定方向行驶、遇有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强行超车或者占用对向车道等情况也将被累进加罚,第一次处三百元罚款,一年内有三次以上的,从第三次起每次处五百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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