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标的45万律师费却收38万法院判代理费应收4万
起诉标的为384万余元的案件,胜诉标的仅为45万余元,而律师事务所收取的代理费就达38万余元,占胜诉标的的85%。一起由律师代理费引发的合同纠纷案近日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法院判决律师事务所应按胜诉标的的10%收取代理费,即收取4万余元。 2007年,王成因与某工程有限公司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委托某律师事务所作为其代理人向法院起诉。双方约定:律师事务所的代理费为本案诉讼标的的10%(包括诉讼与执行阶段)。代理费先不支付,待执行到执行标的的80%时一次性付清,已经支付的前期费用可折抵代理费。 王成按约定向律师事务所支付两万元前期费用并与其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授权该所向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某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其各项费用合计384万余元。乌市中院作出判决,判令某工程有限公司给付王成合计45万余元。 案件执行完毕后,律所向王成提出支付38万余元律师费的要求,经多次催要无果,将王成告上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律师事务所的代理行为应认定为风险代理。根据风险代理合同的交易习惯,确认代理方案中“诉讼标的的10%”其含义是“胜诉标的的10%”,律师事务所按起诉标的的10%计算代理费不符合协议规定。扣除王成已支付的两万元,其只需向律师事务所给付两万余元代理费。 一审法院判决作出后,律师事务所不服提起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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