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程》明确规定,中小学校长、幼儿园园长是学校安全教育与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规程》还要求学校应聘请政法系统的工作人员、律师或其他法律工作者任兼职法制副校长或法制辅导员,定期对师生进行法制教育,指导、协助学校加强安全教育与管理。
《规程》规定,学校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抢险等应当由专业人员或者成人从事的活动,不得组织学生参与制作烟花、有毒化学品等有危险的活动,不得组织学生参加力所不能及的、超时超强度的勤工俭学或劳动技能活动,不得组织学生参加商业性活动。
针对各地校车安全隐患丛生、安全事故接连发生的现状,《规程》不仅要求中小学校应教育学生不乘坐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拖拉机等非客运车辆,不乘“黑车”、“病车”和超载车,而且规定,在学校安保工作中担当重要角色的安全保卫人员,应制止无关人员和校外机动车辆进入校园,制止将非教学用易燃易爆物品、有毒物品、动物和管制器具等物品带入校园;发现闲杂人员进入校园,应留心盘问,不得任其在校内长期逗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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