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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三明建立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消灭制度

    日期:2010-07-26     作者:郭洋    阅读:1,296次
   福建省三明市中院与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教育局等11个单位近日联合出台了《三明市“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消灭制度”实施意见(试行)》,消灭符合条件轻微犯罪未成年人的“案底”,以保障这些未成年人复学、升学、就业等权利。

意见规定,对被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被宣告缓刑、管制、单处罚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等犯罪时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适用“记录消灭”。但对归案时已满十六周岁,且不具有法定从轻或减轻情节的;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送省少管所或监狱服刑的;涉及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毒品犯罪、严重暴力犯罪的首要分子、主犯以及累犯等情形,不适用“记录消灭”。

按照规定,自决定或判决生效之日或刑罚执行完毕或被赦免之日起一年内,未成年人本人,其法定代理人或其他监护人,或所在村(居)委会、学校等可提出“记录消灭”申请。

为保证“记录消灭”顺利实施,三明市中院等12个单位分管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负责“记录消灭”的审批和监督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公、检、法、司专职人员组成,依托三明中院少年庭,负责“记录消灭”日常工作。

另外,对同意进行“记录消灭”的,由公、检、法、司等单位封存该未成年人犯罪档案,并实行专门管理,除司法机关办案需要外,不得泄露。发现被“记录消灭”人员实施新的违法犯罪行为或在“记录消灭”前尚有应受追究的犯罪行为的,解除封存其前科犯罪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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