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实习证 两公律师转社会律师申请 注销人员证明申请入口 结业人员实习鉴定表申请入口 网上投稿 《上海律师》 ENGLISH
当前位置: 首页 >> 行业资讯 >> 法治聚焦

法治聚焦

《昆明市禁止价格欺诈行为实施办法》今实施

    日期:2010-07-23     作者:杨世玥    阅读:1,279次
  从今天(23日)开始,如果商家使用了容易使公众对商品价格产生误解的表述或者虚假打折,那么就属于价格欺诈行为,消费者可以到价格监管部门进行投诉。投诉的依据是今天正式实施的《昆明市禁止价格欺诈行为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价格欺诈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虚假的、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者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

《实施办法》中明确规定,经营者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有偿服务,应当依法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质地、计价单位、价格等信息。同时经营者降价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如实说明降价原因、降价期间,并使用降价标价签。

记者在沃尔玛、百佳等几家大超市看到,目前商场降价促销均使用了专门的降价标签,且标注了清仓或成本下降等降价原因,“新政策对我们的影响不大”,沃尔玛超市相关负责人表示。

据了解,该《实施办法》共划分出了21种价格欺诈行为,同时要求价格主管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发布相关价格欺诈行为的提醒或警示信息;市、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建立健全价格举报通道,按照首问首办制、限时办结制及服务承诺制的要求及时受理举报人对价格欺诈行为的举报。如果发现经营者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有偿服务存在价格欺诈行为,价格主管部门将按规定进行处罚。

此外,《实施办法》还对原价、虚假优惠折价、价格承诺等概念进行了明确的定义,原价和虚假优惠价均以之前7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的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为标准。

有业界专家指出,该政策对规范市场具有明显作用,但具体实施效果还有赖于监管力度,尤其是对一些小商家的监管尤显重要。

市发改委提醒市民,今后遇到价格欺诈行为要注意搜集证据,包括购物小票、发票和商家宣传促销折页等。如果您的身边存在价格欺诈行为,请拨打“12358”进行投诉。





[版权声明] 沪ICP备17030485号-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7129号

技术服务:上海同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技术电话:400-052-9602(9:00-11:30,13:30-17:30)

 技术支持邮箱 :12345@homolo.com

上海市律师协会版权所有 ©2017-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