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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出台医患纠纷调解办法

    日期:2010-07-23     作者:何建华 张涛 于英杰    阅读:1,224次
  
 
8月1日起,由省司法厅、省卫生厅制定的《江苏省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管理办法》(下称《办法》)正式实施,往后,患者与医疗机构发生矛盾纠纷,可以找医患纠纷调解委员会居中调解,经平等协商,双方达成的协议具有法律效力。

近年来,我省各种医患纠纷不断增多,并逐年上升。全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搭建调解平台,目前,全省有78个县(市、区)成立了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下称“调解机构”),光在今年前4个月就调解851件,调解成功818件,涉及赔偿金额3200多万元,有效防止了矛盾激化。

借鉴以往成功经验,该《办法》规定,调解机构一般应由司法、卫生、公安等部门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医学、法学等方面专业人员组成,并配备不少于二人的专职调解员,独立受理和调解本辖区内的医患纠纷。

患者与医疗机构发生纠纷后,任何一方都可以申请到调解机构进行调解,如果患者不知道,医疗机构可以告知;申请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调解机构根据申请,受理纠纷,如果没有申请,也可主动介入调解,但是,当事人表示异议的除外。

根据规定,患者可以选择调解员,就申请的纠纷进行调解。需要进行鉴定的,经双方同意,调解机构可以委托有法定资质的专业机构鉴定。经平等协商,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书,该协议具有法律效力。

协议达成后,医疗机构按协议向患者支付赔偿金,如果医疗机构已经参加了医疗责任险,那应立即进入理赔程序;如果没有参加医疗责任险,医疗机构要直接掏钱赔付。调解机构将对协议履行情况进行回访,督促双方自觉履行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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