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是一起涉及老字号保护及企业名称与商标权冲突的案件。原告经营的“吴良材”品牌在长三角地区眼镜行业享有很高的知名度。被告苏州吴良材公司虽然与原告“吴良材”品牌间无任何历史渊源,但是其在原告未进驻苏州市场且“吴良材”尚未被认定为驰名商标时,申请将“吴良材”注册为企业名称且被核准登记。后被告在江苏各地大力发展品牌加盟店达近百家。原告发现后,即以苏州吴良材公司及当地加盟商为被告,先后在全省各地提起6起关联诉讼。法院在裁判本案时,一方面从保护老字号和制止“傍名牌”、“搭便车”行为以维护公平竞争秩序出发,最终认定苏州吴良材公司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判令其变更字号;另一方面考虑到被告之所以能够注册登记“吴良材”字号,既有其自身的原因,也与我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制度不够健全有关,且被告的获利也并非完全借助于“吴良材”的品牌效应,与其自身努力也分不开,因此没有全额支持原告的赔偿请求。本案判决既维护了“吴良材”这一老字号及商标的品牌利益,同时也兼顾了侵权人的正当利益,较好地把握了利益平衡原则在知识产权审判中的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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