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日,循环经济法草案提交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第二次审议。在今天下午进行分组审议时,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认为,经过初次审议后的修改,目前的循环经济法草案总体框架和基本内容已经比较成熟。针对刚刚发生的汶川特大地震灾害,有的与会人员建议循环经济法草案加入对灾后废弃物处理的规定。
汶川地震造成了大量建筑物倒塌,产生了大量废弃物,如何开展废墟的清理和废物利用成为委员关注的问题。震灾、水灾等突发性灾害产生的废弃物,也应该按照循环经济法所要求的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的原则,分步骤、分阶段开展清理活动。第十一届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黄智权提出,现行与资源、环境保护有关的法律法规,对灾后重建过程中如何节约资源几乎没有涉及,而此次汶川地震灾后重建时采取了保护资源和废弃物利用的措施。因此,黄智权委员建议,在循环经济法草案中增加涉及突发事件发生后残留物、废弃物利用的条款,具体表述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制定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中,要有有关突发事件发生后残留物、废弃物的合理分类、妥善处置及资源化利用的有关规定。特别是发生严重自然灾害后,要以循环经济理念指导灾后重建规划,按照产业体系共生、基础设施共享、人居环境和谐的原则进行重建。”
地震造成大量房屋倒塌,也引起了委员们对建筑物使用寿命的关注。循环经济法草案二审稿对延长建筑物使用寿命作出了规定。袁驷委员提出,正是因为之前工业和民用建筑物设计寿命过短(通常为50年),导致在设计时就没有对百年一遇的地震灾害设防。因此袁驷委员、赵可铭委员建议,作好建筑科学规划,提高建筑物设计使用寿命,提高建筑物安全性和耐久性,从而从源头上实现大幅“减量化”。
汪光焘委员、徐秀玉代表还建议,对违法决定拆除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建筑物的,应该规定相应的处罚措施。杨伟程代表建议,对合理使用寿命内的建筑物决定拆除,必须进行听证。
在审议中,常委会组成人员还就草案二审稿删除“对居民生活用电、气、自来水等实行累进加价收费制度”发表了不同意见。全国人大代表、澳门特区环境委员会主席梁维特,蔡委员等与会人员认为,利用价格杠杆进行调节是循环经济发展的保障,技术性问题不应该成为实行收费累进加价制度的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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