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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公众聚集场所违反消防规定将重罚

    日期:2010-07-26         阅读:1,461次
  公共场所一旦发生火灾,后果不堪设想。7月16日(山西)经省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并将于今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山西省消防条例》规定,公共聚集场所消防违规将受到重罚。

公共娱乐场所人员密集,属于火灾事故的多发、易发区域。为此,《条例》规定,在公共娱乐场所禁止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燃放烟花爆竹,或使用其他易产生烟火的制品。公共娱乐场所营业时不得超过额定人数,不得进行设备检修、电气焊、油漆粉刷等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施工、维修作业。另外,公共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将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元处以罚款,罚款最低不少于3万元,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另外,《条例》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在管理范围内,应当履行六大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包括: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普及消防安全常识;开展防火检查、巡查;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确保消防设施、器材及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以及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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