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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南宁:志愿者权益将有法律护航

    日期:2010-07-29     作者:郭燕群     阅读:2,180次
  现在越来越多的人愿意从事志愿服务活动,目前,南宁市以志愿者协会为依托,已经有22万多人注册成为志愿者。志愿活动该如何规范,志愿者的权利如何保障?7月28日下午,《南宁市志愿服务条例》(下简称《条例》)经南宁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待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实施。这意味着南宁志愿者的权益将有法律保护。

权益义务

志愿者依法享有7种权利

志愿者的精神值得弘扬,权益也应当获得保障。《条例》规定,志愿者享有7种权利,包括:自愿参加志愿服务活动;获得与从事的志愿服务活动相关的信息和培训;获得与所从事的志愿服务活动相关的必要条件和保障;拒绝超出约定范围的志愿服务;退出志愿服务组织;对志愿服务组织的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并进行监督等。

与此同时,志愿者还应当履行不得泄露志愿服务对象的个人隐私和其他依法受保护的秘密;不得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报酬等5种义务。还规定,志愿者从事志愿服务活动时,应当佩戴志愿服务标识。

《条例》鼓励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在录用招聘人员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聘用志愿服务表现突出的志愿者。

经费保障

志愿服务经费使用要接受监督

缺乏经费,献爱心的同时还要“自掏腰包”,这是困扰志愿者组织发展的大问题。《条例》鼓励单位、个人对志愿服务活动进行捐赠。同时,志愿者协会、志愿者组织也可以通过社会捐赠、政府资助等形式,筹集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经费。

志愿服务有了资金来源,那么,志愿服务资金的去向如何监管?《条例》明确规定了志愿服务经费的使用途径:用于资助志愿服务项目;培训志愿者;救助因从事志愿服务活动遇到特殊困难的志愿者;用于与志愿服务事业发展有关的其他事项等。

还规定,志愿服务经费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应当公开,并依法接受有关部门、捐赠者、资助者和志愿者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志愿服务经费。

法律责任

不得以志愿者名义进行营利性活动

现实中,一些利用或变相利用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名义和志愿服务标识进行营利性或非法活动等违法行为时有发生。例如,一些企业借招募志愿者的名义使用廉价劳动力,还有的利用义诊强行推销药品或保健品。

如何管理这种行为?《条例》规定,利用或者变相利用志愿服务标识或者以志愿服务、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的名义进行营利性活动的,由有关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为提示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在志愿服务过程中要尽心尽责,避免因过失造成损害,《条例》还规定,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在进行志愿服务活动中,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另外,《条例》在审议阶段,原拟立法将每年3月5日设为“志愿者日”,经南宁市人大常委会审议,为避免与学雷锋日冲突,缩小学雷锋日的内涵,且国际上也已设有志愿者日,删除了关于在南宁市设志愿者日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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