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实习证 两公律师转社会律师申请 注销人员证明申请入口 结业人员实习鉴定表申请入口 网上投稿 《上海律师》 ENGLISH
当前位置: 首页 >> 行业资讯 >> 业内动态

业内动态

律师事务所将可直接从事商标代理

    日期:2010-07-29         阅读:3,475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于2010年7月12日颁布了最新的《商标代理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0号),在律师事务所从事商标代理业务方面做出了重要修改。2009年颁布的《商标代理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申请设立商标代理组织的,申请人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新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律师事务所从事商标代理的,不适用前款规定”。即根据新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可以直接从事商标代理业务,而无须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

此次修改,是司法部、律师行业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多年共同努力的结果,必将对律师事务所从事商标代理业务产生积极影响。它不仅拆除了律师开展商标代理服务的藩篱,而且有助于通过市场的有效竞争提高商标代理业务的整体水平,促进我国商标法律业务的良性发展。




[版权声明] 沪ICP备17030485号-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7129号

技术服务:上海同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技术电话:400-052-9602(9:00-11:30,13:30-17:30)

 技术支持邮箱 :12345@homolo.com

上海市律师协会版权所有 ©2017-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