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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拟规定垄断行业职工薪酬参照社会平均水平

    日期:2010-08-03     作者:王亦君    阅读:801次
  《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今天(3日)开始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共分五章、二十四条,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定价成本监审的范围和监审机关;二是定价成本监审的原则和内容;三是定价成本监审程序;四是定价成本监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经营者的法律责任。

征求意见稿规定了职工薪酬、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八项定价成本监审应当主要审核的费用,对这些主要费用规定了具体的审核办法和标准,规定职工薪酬参照一定范围内的社会平均水平确定;此外还规定了生产经营支出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由政府无偿投入及政府补贴、其他政府优惠政策给予补偿、社会无偿捐助的相冲减的费用等六项不得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

征求意见稿同时规定,经营者拒绝提供成本资料,或者提供虚假成本资料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国务院法制办有关负责人表示,目前我国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主要是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重要的公用事业和重要的公益性服务。这些产业经营者不宜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行为目标。政府通过定价成本监审,严格核定经营者的成本,强化对垄断行业成本不合理上涨的约束。因此,为了建立健全经营者成本约束机制,维护消费者权益,也有必要制定相关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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