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新规:留学中介机构6种不良行为将取消资格
日期:2010-07-30
作者:尹玉涛
阅读:854次
记者今天(30日)从山东省教育厅获悉,日前,《山东省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办法》新近出台。该办法规定,留学中介机构6种不良行为情节严重时,可取消留学中介机构资格甚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按照要求,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属于特许服务行业,必须满足以下条件: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从事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业务的工作人员不得少于10名;其主要工作人员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熟悉我国和相关国家的教育情况和自费出国留学政策;工作人员应当是分别具备外语、法律、财会和文秘专业资格的人员。
留学中介机构具有以下6种行为时,将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或拒不整改的,由省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直至取消留学中介机构资格。违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这6种行为分别是:发布不实信息或广告的;不能按时补足备用金的;有违约行为的;有欺骗留学者行为的;有损害留学者利益的;违背职业道德或行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