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新规加强占道掘路等行为的管理
日期:2010-07-30
作者:朱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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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9日,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海口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修订方案。该《条例》对海口市、区市政设施管理职责作出新的规定,拟加强对占道、掘路等行为的规范管理,明确法律责任。
《条例》规定,禁止占用城市主干路作为集贸市场或者其他经营场所。建设工程施工、沿街建筑物维修以及举办重大活动等原因,可申请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经批准占用人行道的,不得挤占盲道,并应当保留不小于一米五米的通行宽度。
《条例》还加强了对挖掘城市道路的管理,规定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五年内、大修的道路三年内不得开挖,因特殊情况经批准开挖的,应当缴纳一至三倍的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掘路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并在掘路现场公示批准掘路的内容。
此外,禁止擅自拆卸、移动和收购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窨井盖等城市道路附属设施,规定按所损坏的窨井盖的价值处以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按所收购的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窨井盖等市政设施的价值处以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市政设施施工单位违反规定,不履行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将由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