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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实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办法进二审

    日期:2010-07-30     作者:魏如松 周元 黄顺祥    阅读:740次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办法(草案)》进入二审,其中有关公共服务行业用语用字、可以保留、使用繁体字和异体字的范围等,成为修订内容中的亮点。

修订草案中规定,商业、旅游、餐饮、娱乐、交通、邮政、电信、卫生、文化、体育、金融等公共服务行业,提倡以普通话为服务用语;直接为公众提供服务的从业人员应当以普通话为基本服务用语。

现实生活中,在一些特殊场合,仍需使用繁体字、异体字,为避免滥用繁体字、异体字,新修订的草案明确规定了可以保留、使用繁体字和异体字的情形:文物古迹;历史名人、革命先烈的手迹;姓氏中的异体字;老字号牌匾的原有字迹;题词和招牌的手书字;已注册的商标用字;书法、篆刻等艺术作品用字;出版、教学、研究中需要使用的;涉及港澳台与华侨事务需要使用的。

其中,老字号牌匾、手书招牌使用繁体字和异体字的,应当在适当位置设置使用规范汉字的副牌。

新修订草案中增加了一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依法使用外国文字名称的,应当与规范汉字同时使用。公共场所、建筑物及其他设施面向公众的用字,确需使用外国文字的,应当与规范汉字同时使用。

新型网络语汇的不当使用,不利于普通话和规范汉字的推广,有的甚至对青少年造成不良的影响,应当对网络语汇进行规范。

新修订草案中增加了一款规定:国家机关公文、教科书不得使用不符合现代汉语词汇和语法规范的网络语汇。新闻报道除需要外,不得使用不符合现代汉语词汇和语法规范的网络语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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