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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通过义务教育新办法 双语教育首次写入法规

    日期:2010-08-02     作者:莫小松 常鑫    阅读:1,194次
  记者今日(2日)从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获悉,重新修订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已表决通过,将于9月1日起施行。

据介绍,全区各地都普遍设有实验学校。为严格管理,杜绝各地无序开设实验学校,甚至变相开设“重点学校”,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教育教学改革需要可开办实验学校,但应当严格控制数量和规模。未经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擅自举办各种名目的实验班、兴趣班。对擅自举办实验班、兴趣班的行为,办法设定了法律责任: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为保障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入学,办法规定,城市外来就业人员的子女在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与所在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享受同等待遇。对其中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所在城市应当通过免除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补助寄宿生生活费等方式,帮助其入学就读。

此外,双语教育首次写入了法规。办法规定,招收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可以使用少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教学。壮文试点学校开展壮汉双语教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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