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风险节点 黑龙江高院加强法警警务保障工作
日期:2010-08-02
作者:吕爱哲
阅读:1,700次
日前,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做好全省法院司法警察警务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从预防和监管风险节点入手,就规范执法行为、加强警务保障工作作出了明确规定。
《意见》从加强司法警察队伍政治思想和作风建设、刑事审判警务保障、立案信访秩序维护、安全检查、责任追究等六个方面,对提押、看管、值庭、还押、处置突发事件、警械使用、配合执行等各环节的风险节点,加强了预防、控制和监管,细化了各执法环节和执法行为的工作要求,强化了监督管理。
《意见》规定,在刑事审判警务保障工作环节上,司法警察部门每次执行庭审保障任务前,必须制定预案,并分别设立押解、看管、值庭、安检和处置突发事件分队(组),配齐警力。司法警察部门领受任务后,认真审核提押手续,到被告人羁押场所提押时,按照规定办理提押手续,还押后,第一时间将提押票送还用警部门,并做好交接登记。
《意见》规定,各级法院立案信访大厅至少配备2名司法警察,人民法庭至少配备1名司法警察,负责立案信访秩序的维护和安保工作。
《意见》要求,全省法院要建立区域警力联动机制,各中院法警支队对辖区内警力薄弱的基层法院法警大队和人民法庭要制定切实可行的警力支援办法,保证遇有突发情况,支援警力第一时间到达。
《意见》还对司法警察为被告人传递信件、物品、通风报信等16种违规违纪行为,司法警察工作部门未按规定期限领取、归还枪支、弹药、提押票等16种违规管理行为,法院领导违反规定强行命令司法警察部门执行警务保障任务等10种严重管理失职行为,作出了追究责任的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