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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公租房实施意见将修订

    日期:2010-08-04     作者:栾晓娜    阅读:756次
  《本市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于6月4日至6月13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收到了不少意见和建议。记者3日获悉,上海市房管部门将对《实施意见》作修订,经市政府正式批准后施行。

记者了解到,与之前的征求意见稿相比,《实施意见》将在准入标准、租赁年限等多个方面进行修改。

其中,准入条件中的“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或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和连续缴纳社会保险金达到规定年限”的前半句,将修改为“具有本市常住户口”。这意味着,在上海中心城区工作的农村户口居民,也能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同时,租赁总年限从原先的“一般不超过5年”将修改为“一般不超过6年”。在“强化退出管理”中,出租人可与承租人解除租赁合同的情况将增加承租人将公租房“闲置”,并规定,对承租人拖欠租金和其他费用的,可以通报其所在单位,从其工资收入中直接划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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