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中院刑一庭的经办法官向《法制日报》记者解释说,根据刑法的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构成绑架罪。一般分为“索财型”绑架罪和“人质型”绑架罪。“索财型”是以勒索财物为目的而劫持他人,而“人质型”是指出于政治性目的、逃避追捕或者要求司法机关释放罪犯等其他目的而劫持他人作为人质。 本案中,罗某劫持受害人是为了通过这种方式制造影响以找到其父亲并拿到户口簿去借款,同时也想借此解决他们的家庭内部纠纷。且根据受害人陈述和罗某供述,罗某并不是以伤害受害人作为手段。在交涉过程中罗某还一度曾想要持刀自残。因此,从动机、目的、手段等来看,罗某的行为不符合“人质型”绑架罪的成立条件,本案定绑架罪并不妥当,以非法拘禁罪定罪更为恰当。 宣判结束后,在广州中院专门的心理测评室,心理辅导师对罗某进行了一对一的心理辅导。从心理辅导室走出来后,罗某的心情看上去平静了许多。 “心理辅导之前主要出现在未成年被告人审判中,本案是广州首宗对成年被告人实施心理辅导。”广州中院刑一庭庭长张春和向《法制日报》记者介绍说,针对特殊刑事案件被告人判后的心理辅导,有利于及时发现犯罪的思想根源,从而在源头上有效遏制犯罪隐患。本案中罗某虽然已经年满18岁,但其确实患有情感性心理障碍,对其进行“心灵上的医治”,能够为营造社会和谐创造有利的条件,达到“治病救人”的最终效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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