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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规定公职人员离职3年不能从事营利活动

    日期:2010-08-05         阅读:1,344次
   公共资源交易、公共产品采购和公共资产管理领域,简称“三公”领域。去年,杭州市查办的308件经济违纪违法案件中,涉及“三公”的案件有250件、占81.17%。

7月30日,市委常委会讨论并通过了《关于防止国家工作人员在公共资源交易、公共产品采购、公共资产管理中发生利益冲突的若干规定(试行)》(简称《规定》),出台了16项禁令,标志着杭州首次对“三公”领域的预防和遏制腐败作出明确规定。据了解,这也是国内首个关于这方面的规定。

《规定》第十一条对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本规定的情况进行了详细说明:对违反本规定的,要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党纪政纪条规进行处理。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先免职,再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市纪委副书记陈章永告诉记者,各地各部门接下来还将建立健全利益公开、利益回避、不直接分管、离职后行为限制、全程审计和举报奖励等六项制度,从源头上更有力地预防和治理“三公”领域腐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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