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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出台规定:农村聚餐超300人要报告乡政府

    日期:2010-08-06     作者:杨琨    阅读:866次
   5日,记者从石家庄市政府办公厅获悉,今年11月1日起,石市将正式施行《石家庄市农村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办法中明确,村民因婚丧嫁娶、乔迁、做寿、升学、节日庆典等在非餐饮服务场所举办的群体性用餐活动,举办者或承办者应提前三天或决定举办聚餐时向村民委员会进行报告,超过300人的聚餐村民委员会还应向乡(镇)人民政府进行报告。

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聚餐时间、地点、人数等进行登记,并提供食品安全技术指导服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食品安全管理员,提供现场技术指导和服务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违反本办法规定,致使出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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