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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检察院全省率先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定

    日期:2010-08-06     作者:李轩甫    阅读:1,964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于今年5月30日联合颁布《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排除非法证据规定》),并于7月1日正式实施,海口市检察院8月2日在出庭支持公诉的一宗重大职务犯罪案中,在全省率先适用该规定,取得较好庭审效果。

据了解,《排除非法证据规定》是“两高三部”为切实提高刑事案件办案质量,保障诉讼参与人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而制定的重要刑事证据制度。该规定对非法证据的内涵及外延、审查及排除非法证据的程序、证明责任等问题作了详细规定。

该院在8月2日开庭的肖介清受贿案中,海口市检察院公诉人严格按照该规定的要求,在起诉书宣读完毕后,针对被告人提出的其在侦查阶段的有罪供述系非法证据,应予以排除的意见,出示了讯问笔录、讯问同步录音录像、被告人入所体检表以及调查笔录等证据,充分证实了被告人有罪供述的合法性。合议庭经休庭合议后,当庭确认被告人在侦查阶段的有罪供述不是非法证据,取得了良好的庭审效果。

据悉,该案是该省首例在庭审中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的案件。海南省检察院、市检察院、四个区检察院部分公诉干警观摩了该案的庭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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