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实习证 两公律师转社会律师申请 注销人员证明申请入口 结业人员实习鉴定表申请入口 网上投稿 《上海律师》 ENGLISH
当前位置: 首页 >> 行业资讯 >> 法治聚焦

法治聚焦

海关总署出台新规 将影响海外代购业务

    日期:2010-08-10     作者:王优玲     阅读:1,841次
  
 
海关总署日前发布公告,称9月1日开始,海关将对个人邮寄进出境物品应征税额进行调整,个人邮寄物品进口应征税税额起点从500元调到50元。

对于此次调整,不少人认为将严重打击海外代购业务。对此,海关总署称,海外代购本来就应作为“货物”纳税,作为“物品”涉嫌逃税。

海关总署监管司有关负责人表示,认为《公告》提高了海外代购成本,是混淆了“物品”和“货物”的概念。

他表示,根据《海关法》的有关规定,中国对进境商品区别为货物、物品等不同监管对象,适用不同的管理要求。物品具有“非贸易性”的特征,进境后不得出售或出租。显然易见,海外代购的商品具有牟利性,它将再次进入贸易领域,所以海外代购的商品不是物品,而是货物。“对于货物,无论价值多少,都要照章纳税,这是一贯的。”《公告》再次明确,“邮运进出口的商业性邮件,应按照货物规定办理通关手续。” 该负责人表示,《公告》对邮递进境物品管理措施的调整主要体现在进口税起征点方面,这是由客观形势的变化决定的,兼顾了对个人邮递物品的照顾和对违法走私活动打击的需要。

新中国初期,商品匮乏,经邮递渠道进出境物品总量较小,内容单一,主要为个人物品。为照顾侨眷,海关根据国家整体政策,对进出境个人邮递物品给予一定幅度的免税优惠。

有些海外代购商家企图在9月1日《公告》正式实施前利用所谓“合理缓冲期”进行囤积。针对这种情况,海关总署已经要求各地海关加强邮递、快件渠道进境个人物品的审核,严格区别亲友间馈赠个人物品和商业性邮件,其中对商业性邮件一律要求按照货物办理进口手续。




[版权声明] 沪ICP备17030485号-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7129号

技术服务:上海同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技术电话:400-052-9602(9:00-11:30,13:30-17:30)

 技术支持邮箱 :12345@homolo.com

上海市律师协会版权所有 ©2017-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