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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首次公布工资集体协商指引 合同1至3年有效

    日期:2010-08-10     作者:杨进    阅读:1,005次
  一方发出了工资集体协商要约,对方收到后15日内要给予回复,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记者9日获悉,广东省首次公布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指引,对全省工资集体协商的整个流程进行了比较详细的规定。

据介绍,工资集体协商双方各3至10人,并各确定1名首席代表,一方提出工资集体协商,对方不可视而不见或者干脆拒绝,协商期间代表无正当理由不得被调岗位或被“炒鱿鱼”,工资集体合同生效后,应当由企业方于5日内以厂务公开形式,向全体职工公布,有效期一般为1至3年。

记者了解到,根据《指引》,工资集体协商双方代表人数应当对等,每方3至10人,并各确定1名首席代表。

对于有员工担心选上了集体协商代表,但协商时有可能被“炒鱿鱼”或调岗位,《指引》对此作了明确规定。

根据《指引》,工资集体协商代表享有平等的建议权、否决权和陈述权;协商代表参加工资集体协商活动,应当视其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应当依法支付其工资及相关的福利待遇;此外,协商代表在其履行协商代表职责期间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完成履行协商代表职责之时,除出现《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企业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此外,对于职工一方协商代表履行协商代表职责期间,《指引》还强调,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得调整其工作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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