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实习证 两公律师转社会律师申请 注销人员证明申请入口 结业人员实习鉴定表申请入口 网上投稿 《上海律师》 ENGLISH
当前位置: 首页 >> 行业资讯 >> 法治聚焦

法治聚焦

江西出台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认定办法

    日期:2010-08-17     作者:黄熹    阅读:1,911次
  记者今日(17日)从江西省地税局获悉,为鼓励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充分发挥企业在科技创新中的主体作用,进一步为科技创新“六个一”工程的深入实施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江西省地税局、江西省科技厅于近日联合制定了《江西省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认定办法》,并印发各地。今后,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境内技术转让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该办法规定,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境内进行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技术秘密转让,技术转让所有权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技术转让所得=技术转让收入-技术转让成本-相关税费。

该办法还规定,享受优惠的技术转让主体应当是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技术转让应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范围,境内技术转让应经省级科技行政部门认定。享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时,应向主管地税机关报送有关资料进行减免税备案。对违反规定,订立虚假技术合同骗取技术合同登记证明,或在技术性收入核算中弄虚作假的单位,由当地科技局撤销其登记证明或免征所得税证明单,处以罚款,并追究单位或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已经享受税收优惠的,当地地税机关应当依法补征。





[版权声明] 沪ICP备17030485号-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7129号

技术服务:上海同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技术电话:400-052-9602(9:00-11:30,13:30-17:30)

 技术支持邮箱 :12345@homolo.com

上海市律师协会版权所有 ©2017-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