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规定,各级法院要重点关注被告为已经资不抵债或者不具有偿付能力的企业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的财产纠纷,涉及执行有关征收、拆迁补偿等国家政策或者家庭债务承担的房屋买卖、房屋确权纠纷,驰名商标认定纠纷等11类案件,着重审查是否存在虚假诉讼行为。意见还对借款、离婚、确认物权等几类“高危”案件明确了更严格细致的审查要求。
据悉,省法院将以适当形式向社会披露虚假诉讼案件的查处情况,并对行为人的责任追究结果予以曝光。
亮点
调解异常容易需核疑点
意见指出,对当事人主动要求调解或者调解协议异常容易达成的案件,在确认调解协议前,法院应当要求当事人提供必要的事实依据,逐一核实疑点问题,不能因当事人自认或者行使处分权降低审查标准。
明确特殊抵债诉求处置
意见规定,在审理合同纠纷案件中,一方当事人以对方欠款为由起诉,请求判决以另一方的动产或者不动产抵偿债务的,不予支持。以货币为给付方式的执行案件,当事人一致同意以土地、房屋、车辆等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财产折价抵偿债务的,由当事人自行办理权属变更登记,一般不得裁定移转相关财产权属。
处罚
参与虚假诉讼从重处罚
意见规定,对参与虚假诉讼的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从重处罚。行为人为单位的,对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行为人并处罚款。参与制造虚假诉讼的诉讼代理人为律师的,建议司法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执业执照。法官参与虚假诉讼、制造假案的,根据《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的规定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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