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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年全国受理反垄断民案10件 和解撤诉及败诉居多

    日期:2010-08-30     作者:王斗斗     阅读:1,894次
  
反垄断法实施两周年全国受案10件

和解撤诉及败诉居多 试探性挑战性诉讼检验适法规则

认为手机收取月租费不合理,北京律师周泽曾以消费者的身份对中国移动提起了反垄断之诉。

称“百度恶意封杀行为违反反垄断法”,全民医药网的开办者唐山市人人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提起诉讼。

……

自2008年8月1日反垄断法施行以来,人民法院已陆续受理了一些直接依据反垄断法提起的民事诉讼案件和个别行政诉讼案件,反垄断法的威力和效用已经通过司法程序有所展现。

诚如最高人民法院大法官奚晓明所言:“反垄断法的实施使一些长期以来司空见惯行为的合法性受到质疑,一些并非单纯为个人利益而重在检验法律和挑战界限的试探性、挑战性纠纷进入司法程序,通过司法解决垄断纠纷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

但是,“由于反垄断法有关民事诉讼的立法非常简单和原则,面临着一系列亟待深入研究和予以明确的法律适用问题,特别是有关的程序操作问题。”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竞争合议庭审判长郃中林今天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直言。

案件多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据了解,在2008年8月1日反垄断法施行首日,保险业就遭遇了反垄断第一案——重庆律师刘方荣以涉嫌垄断保险费市场价格、限制自由竞争,造成其保险费损失为由将重庆市保险行业协会告上法庭。

同年8月5日,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将案件移送至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刘方荣在一审审理期间申请撤诉,法院准予撤诉。

据统计,反垄断法施行以后,截至2010年5月,全国地方法院至少已经受理了10起反垄断民事案件。

分析这10起案件的特点,郃中林说,指控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案件居多,达到9件,其中涉及差别待遇纠纷3件、限定交易纠纷4件;指控垄断协议的只有1件。与此同时,涉及网络等新技术领域的案件较多,约占一半。

另外,法律从业人士起诉较多,他们的目的往往在于要求法院澄清反垄断法的适用规则,因此请求的赔偿额多是象征性的。

谈到被告的特点,郃中林分析说,被告多为内资企业,有国有企业也有民营企业,且多为知名企业,但也有外资企业和外国机构作为被告。

和解撤诉和判决驳回诉求多

中国建设银行重庆南坪支行也曾成为反垄断案的被告。

2007年,重庆西部破产清算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重庆南坪支行开立了账户。2008年8月,银行要求清算公司缴纳账户管理费,否则将不能再使用该账户,并劝说原告销户。2008年9月1日,清算公司到银行提取资金被拒后,被迫缴纳了管理费共1000元。

随后,清算公司依据反垄断法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被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实行差别待遇行为违法,责令被告排除妨碍,停止违法行为。因原被告双方和解,本案以原告申请撤诉而终结。

郃中林告诉记者:“反垄断民事案件的和解撤诉比例较大,约占三分之一。其中多是被告主动寻求和解,或者自愿纠正相关行为。”

据透露,目前判决的几起案件中,法院全部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因主要都在于原告的举证不足,原告往往难以证明相关市场到底是什么范围、被告是否具有的市场支配地位或被告是否滥用了市场支配地位。

“这不仅反映出新法实施初期在适用上的探索过程,也反映出反垄断案件的专业性和疑难性,尤其是在证据问题上,如何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和如何能够有效举证,值得深入思考。”郃中林说。

另外,反垄断民事案件地域分布相对比较集中,目前只有北京、上海、重庆3个直辖市和浙江省受理了案件。其中北京法院受理6件(2起因管辖权问题被移送浙江法院),上海法院受理1件,重庆法院受理2件,浙江法院受理1件(另有2起受移送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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