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元旦,当地一男子曹某委托律师事务所追债,当地一房地产公司欠其本金1230万元,违约金113万元,合计1343万元。
曹某不愿提前支付律师费,也不愿交纳其他诉讼费用,他与律所签了风险代理合同,双方约定,一切由律所代为办理,中间的诉讼花费,由律所垫付,将来欠款追回后优先扣除。作为回报,曹某答应将来追回欠款两成作为代理费。如单方违约,支付另一方违约金100万元。
签约后,律所准备了各种材料,垫付了诉讼费及公告费10.3万元,正式启动了司法程序。
可去年年底,案件一审没结束,律所突然接到曹某发来的一份通知,要求解除委托合同。理由是:律所在代理过程中有严重过错,给其造成了“无法弥补”的损失。与此同时,焦作市中级法院也接到了曹某的一份申请,要求更换诉讼代理人。但时隔不久律所得知,曹某其实另外聘请了律师,并且与房地产公司达成了和解协议。
律所于是将曹某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垫付的费用及代理费共计292.3万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在案件代理过程中,曹某和律所相互指责、互不信任,双方的合同已无法继续履行,曹某可以要求解除合同。但曹某不能证明律所在代理过程中存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其行为已构成违约。由于双方曾约定曹某只委托该律所独家代理,曹某应承担该律师事务所垫付的所有费用,并承担违约金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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