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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规定非法募捐可追究刑事责任

    日期:2010-10-14     作者:戚庆燕    阅读:1,459次
  即日起,拒绝向捐赠人出具合法有效凭证、摊派或者变相摊派捐款、未经许可就擅自开展募捐的,若情节严重将被追究刑事责任。记者昨获悉,省民政厅出台了《江苏省慈善募捐许可办法》,以规范慈善募捐行政许可程序。

该办法规定,只有两种募捐活动不需要申请行政许可,即慈善组织在其业务范围内的慈善募捐、为帮助特定对象在本单位或者本社区等特定范围开展的互助性募捐活动。其余募捐活动,都应当获得慈善募捐行政许可,并且自然人不得开展面向公众的募捐活动。

记者在该办法中还看到,在募捐活动前需将《慈善募捐许可证》等材料和事项向社会公布;向捐赠人出具合法有效的凭证;募集款物的使用和审计等等。若拒绝向捐赠人出具合法、有效凭证,擅自改变募捐财产用途,摊派或者变相摊派,未经许可擅自开展慈善募捐,情节轻的,将予以警告,并吊销行政许可,情节严重的将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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