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4月18日11时45分,赵某驾驶大型公交客车沿西安市西大街由西向东行驶,在一公交车站上下乘客时,未关车门便起步行驶,将一名正在上车的乘客甩出、倒地受伤。事故发生后,赵某驾驶肇事车辆将受害人送往医院抢救。4月27日,受害人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受伤乘客系被钝性外力作用致重型颅脑损伤死亡。经交警部门事后认定:司机赵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受害人不负事故责任。案发后,被告人赵某与受害人家属已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调解协议,并已支付赔偿款11万多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考虑到被告人赵某能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依法可以对赵某从轻判处,遂作出判处其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的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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