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保人员流动就业时能够连续参保,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能够顺畅接续,保障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海南省有关部门日前制订了《海南省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实施意见》,解决了一系列以往模糊的问题。 据介绍,转移医保关系涉及到跨统筹地区和跨医保类型的各种情况,该《意见》对不同情况做出了具体规定,理清了以往由于政策不完善导致无据可依的问题。规定职工医保、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制度内转移基本医疗保障关系的,缴费年限要进行累加计算,但重复缴费部分缴费年限不累计。跨制度转移时,将原缴费记录存档,暂不进行累加计算,待国家相关政策出台后可从其规定。
医保中断不宜过久
《意见》规定,对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内转移接续,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并参加就业地职工医保,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之迁移。新就业地有接收单位的,由用人单位到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办理关系转移手续;无接收单位的灵活就业人员,由本人到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关系转移手续。 流动就业人员从中断原职工医保关系之日起3个月(含满3个月)内到新就业地参加职工医保并足额补缴费用,同时办理关系转移的,从中断原职工医保关系之日起在转入地开始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超过3个月不满6个月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的,参加转入地职工医保须连续缴费满6个月方可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待遇;超过6个月办理关系转移手续的,参加转入地职工医保须连续缴费满1年方可享受基金支付待遇。 对于新农合或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内转移接续,参保人员在本省内跨统筹区流动,在本制度内转移接续的,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当年仍可在转出地享受新农合或居民医保待遇,在转入地按规定缴费后,次年可享受转入地新农合或居民医保待遇。
不得重复享受待遇
在跨制度转移接续方面分为三种情况,一是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在本省内跨统筹区流动,转移参加居民医保或新农合的,转移当年按规定缴费后,从次年起开始享受转入地居民医保或新农合待遇。 二是居民医保参保人员或新农合参合人员在本省内跨统筹区流动,转移参加职工医保的,连续缴费满1年方可享受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支付待遇。转移当年仍可在转出地享受居民医保或新农合待遇。 三是在本省内跨统筹区流动的居民医保参保人员转移参加新农合或新农合参合人员转移参加居民医保的,转移当年仍可在转出地享受居民医保或新农合待遇,在转入地按规定缴纳了居民医保保费或新农合保费后,次年可享受转入地居民医保或新农合待遇。 该《意见》还规定,已办理退休手续的退休人员不再办理转移手续,成建制整体转移者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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