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实习证 两公律师转社会律师申请 注销人员证明申请入口 结业人员实习鉴定表申请入口 网上投稿 《上海律师》 ENGLISH
当前位置: 首页 >> 行业资讯 >> 法治聚焦

法治聚焦

吉林长春发布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实施细则

    日期:2010-10-15         阅读:1,734次
 
 
吉林省长春市卫生局14日发布了“长春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实施细则”。《出生医学证明》是孩子“落户”的重要依据,因此,“细则”中规定,《出生医学证明》不得以手写方式开具。孩子出生后,签发《证明》机构要书面告知新生儿父母,在新生儿出生后2个月内,要持相关手续到分娩单位开具《出生医学证明》。

“细则”中规定, 对于未提供新生儿父亲信息的,新生儿母亲须提供:本人书面声明,户籍所在地或长期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或派出所或单位人事档案部门出具的《单亲证明》。若领取人仅为新生儿父亲一方,提供不了新生儿母亲信息,需新生儿父亲提供本人书面声明、《单亲证明》和法定鉴定机构的《亲子鉴定证明》。





[版权声明] 沪ICP备17030485号-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7129号

技术服务:上海同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技术电话:400-052-9602(9:00-11:30,13:30-17:30)

 技术支持邮箱 :12345@homolo.com

上海市律师协会版权所有 ©2017-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