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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发布证券投资咨询新规 客户有后悔权

    日期:2010-10-20     作者:周锐     阅读:1,195次
 
证监会发布证券投资咨询新规 客户有签约后悔权

为促进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规范发展,中国证监会19日公布了《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和《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新规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据介绍,《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围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特别强调了6点规范要求。

1、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保证服务方式、业务规模与自身实力相适应。

2、规定客户签约后悔权,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协议应当约定客户可以在签订协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提出解除协议。

3、要求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了解客户情况和投资需求,评估客户风险承受能力,向客户提供适当的投资建议。

4、规定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应当具有合理依据,咨询机构必须为相关服务提供必要的研究支持。

5、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招揽客户不得对服务能力和过往业绩进行虚假、不实、有误导性的营销宣传。应充分揭示相关信息并提示风险;禁止以任何方式承诺或者保证投资收益。

6、禁止以个人名义向客户收取顾问服务费用。

《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也突出了6点要求。

1、署名证券分析师应当对研究报告的内容和观点负责。

2、证券研究报告的内容或观点不得优先提供给公司内部人员、基金公司等特定对象。

3、从事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的机构,应当对发布证券研究报告行为及相关人员进行集中统一管理。

4、证券研究报告发布前,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对其进行质量控制和合规审查。

5、要求健全与发布证券研究报告相关的利益冲突防范机制。

6、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采取有效管理措施,防止制作发布证券研究报告的相关人员谋取不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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