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21日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自2009年6月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先后派出5批司法巡查组,分别赴内蒙古、辽宁、湖南、山东、湖北、山西、北京、天津、宁夏、重庆等10个高级人民法院开展司法巡查试点工作的情况。 据了解,最高人民法院司法巡查组共与上述10个高级人民法院的中层以上领导干部和辖区部分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的领导干部个别谈话1126人次,走访有关单位75个,召开各类人员座谈会80次,处理信访举报件283件,接待来访84人次,调阅文件资料870余份,同时对上述10个高院所辖的80个中级人民法院、166个基层人民法院、49个派出人民法庭进行了明察暗访。同时,针对发现的问题,巡查组提出了巡查反馈意见65条,并督促相关高级人民法院及时进行了整改。 此外,全国还有25个高级人民法院、88个中级人民法院先后探索建立司法巡查或巡视制度,并分别对辖区下一级人民法院开展了司法巡查或巡视工作。 中央纪委驻最高人民法院纪检组副组长任卫华介绍,司法巡查工作形式多样,主要是听取工作汇报、列席会议、调阅文件、组织民主测评和问卷调查、与相关人员个别谈话、走访有关单位和基层法院,同时还召开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律师等座谈会。对被巡查法院及其辖区法院进行暗访也是巡查的重要方式。 任卫华说,巡查结束后,巡查组及时向被巡查法院党组反馈情况。被巡查法院在收到司法巡查反馈意见后,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将整改方案及整改落实情况报送上一级法院。上一级法院还将选择适当时机,通过听取整改情况汇报、组织整改满意度测评、进行回访谈话、开展明察暗访等方式进行回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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