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办公厅主任王少南介绍,为了探索建立符合法院工作特点的权力运行监督制约机制,2009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借鉴党内巡视制度,在法院系统内建立“司法巡查制度”,对下级法院领导班子建设、司法业务建设、司法队伍建设情况进行巡回检查。
巡查的主要任务有三项:一是对下一级人民法院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实上级人民法院决策部署、执行民主集中制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坚持勤政廉政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二是对下一级人民法院在执法办案工作中执行国家法律和上级人民法院决议决定、化解社会矛盾、服务社会经济发展、落实利民便民措施、创新审判管理机制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是对下一级人民法院加强思想政治建设、组织开展业务培训、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纠正损害群众利益和伤害群众感情的不正之风、完善司法保障机制、加强基层基础建设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据了解,最高人民法院将积极推动各高级、中级人民法院普遍建立司法巡查制度并按照“分级负责”的方法,分别对所辖下一级人民法院及人民法庭开展司法巡查。同时,还将更加注重对司法巡查结果的运用,将司法巡查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对被巡查人民法院及其领导成员进行考核评价、表彰奖励、职级晋升、职务任免的重要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巡查工作办公室副主任刘滨海说,严格执行司法巡查工作纪律非常重要,必须确保司法巡查组在巡查过程中不干预被巡查人民法院的正常工作,不过问被巡查法院正在办理的案件,不直接查办违纪违法案件。对疏于职守、泄露巡查工作秘密、利用司法巡查工作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司法巡查人员,将按照相关纪律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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