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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法制办就《城市公共交通条例》征求意见

    日期:2010-10-25     作者:梁峡林    阅读:1,625次
  兰州市政府出台的《兰州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由于违反行政处罚法,创设了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设定的罚款数额超越了省人大常委会规定的政府规章中的罚款限额,造成处罚畸重,超越了立法权限,近日被省政府叫停。省政府要求兰州市政府在30日之内对《管理办法》进行修改或予以废止,并上报办理结果。这是记者10月24日从省政府法制办获悉的。

省政府关于对《兰州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的备案审查意见指出,该《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对新建、改建、扩建的供水工程未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审查的情形,第(二)项对供水单位未取得饮用水卫生许可证或卫生许可证未按规定年检的情形,第(三)项对集中式供水设施、二次供水设施、管道分质供水未按照卫生规范要求设计与建造的情形,第(六)项供水单位拒不执行卫生行政部门所采取的控制水质污染的控制措施的情形,设定了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兰州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只能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的罚款。《管理办法》上述规定超越了立法权限,应当予以纠正。

根据《甘肃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政府规章设定罚款限额的规定》,兰州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对经营性活动中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设定罚款不得超过3万元。而《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饮用水污染造成水源性疾病流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供水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该规定设定了最高10万元的罚款,超越了省人大常委会规定的政府规章设定的罚款限额,造成处罚畸重,应当予以纠正。

省政府备案审查意见最后强调,《管理办法》作为地方立法,其上述规定在执行过程中有可能引发行政纠纷和行政争议,损害政府形象,要求兰州市政府对《管理办法》存在的问题给予重视,在30日之内对《管理办法》进行修改或予以废止,并将办理结果报省政府法制办。

据悉,兰州市政府已安排相关部门对《甘肃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政府规章设定罚款限额的规定》进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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