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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拟禁止采用偷拍偷录方式行政执法

    日期:2010-10-22     作者:秦逸    阅读:1,140次
 
 
辽宁省为规范行政执法,杜绝执法过程中的粗暴野蛮等行为,相关部门日前发布了《辽宁省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该《规定》一旦获得通过,偷拍偷录、停水停电等执法方式都将在被禁止之列。

辽宁省政府法制办有关负责人21日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这是辽宁省首个规定行政执法程序的专项法规,正式实施后将会有效规范执法者的行为,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更好服务。

按此《规定》,受委托办理违法案件的机关、组织,应依职权调查证据、查明事实,收集证据应当客观、全面、及时,对当事人有利和不利的证据都应当收集,但不得收集与调查事项无关的材料。

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应当仪表规范,穿戴整洁,用语应当文明规范、表达准确、通俗简洁,严禁使用轻蔑、歧视、侮辱、诱导、欺骗、挑衅、恐吓、威胁性语言。

在调查中,行政执法机关可以采用录音、录像或者其他电子方式,但不得采取偷拍、偷录等手段。

行政强制执行不得在夜间和法定节假日实施,但因情况紧急或者当事人同意的除外;不得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行政义务。

行政执法机关因工作需要,并能依法自筹解决经费的,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定经费来源后,报请同级编制部门批准,可聘用编外人员协助执法,但是聘用人员应当熟悉与所协助的行政执法活动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及专业知识,并且聘用人员一律不得领取《行政执法证》,不得单独从事行政执法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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