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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出台办法从源头根治“黑救护车”现象

    日期:2010-10-22     作者:俞刚 李雪    阅读:1,683次
 
21日,陕西省政府法制办就《陕西省公务员录用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征集意见。

据了解,《陕西省公务员录用办法》适用于我省考试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省、市两级机关职位从具有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人员中招考。设置拟录用职位的资格条件,要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体现公平原则。

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能否报考?

对于报名与资格审查,征求意见稿提出,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年龄为十八周岁以上,三十五周岁以下;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品行良好;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符合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的人员均可报考公务员。

同时,征求意见稿提出,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曾被开除公职的、因违反考试纪律,在限制报考公务员期限内的人员不得报考公务员。

招录与报考人数比例偏低咋办?

征求意见稿提出,笔试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公共科目考试,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用人单位的申报和招考职位的需要设置专业科目考试。各招录职位的开考比例,按计划数与确认报考人数原则上不低于1∶3确定。低于1∶3的比例或无人报考职位,相应缩减或取消招考计划。

面试过程是否可以向社会公开?

征求意见稿提出,在笔试公共科目最低分数线以上的人员中,根据招考公告中公布的面试比例,按照笔试总成绩高分到低分依次确定面试资格复审人选。

确定面试资格复审人选时,出现末位报考者笔试总成绩并列的,并列报考者同时确定为面试资格复审人选;单科成绩为零者,不得确定为面试资格复审人选。

为保证面试的公平公正, 征求意见稿提出:面试过程可以向社会公开,允许一定数量的社会人士旁听;面试成绩应当在面试考生面试结束后当场告知本人,并由其签字确认;组织单位应当对面试全程进行摄像录音,音像资料保存期限为5年。

主管部门“有偿培训”是否合适?

征求意见稿规定,公务员招考所需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报考人员交纳考务费用的标准由省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核定;享受国家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城镇家庭和农村贫困家庭的报考人员,免交考务费用。

公务员主管部门和公务员考试机构不得编辑公务员录用考试教材,不得向报考人员推销考试参考书,不得举办任何考试培训班。

举办有关公务员录用考试培训的机构应当具有合法资质,培训机构不得使用“陕西省公务员考试指定”、“陕西省公务员考试命题专家”等类似字样和各种名目进行培训宣传,误导考生,骗取钱财。

报考者违纪终身不得报考公务员?

征求意见稿规定,对报考者不按照要求提供申请材料的,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提供虚假、无效材料,恶意注册报名信息等违纪违规的,取消其考试资格或者录用资格;情节严重的,由有关机关依法予以处理。

对报考者违反笔试、面试、体检、考察等规定的,视情节轻重,予以相应的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宣布考试成绩无效,取消当次考试或者录用资格、给予五年内或者终身不得报考公务员等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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