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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获原则通过

    日期:2010-10-27     作者:陈成智     阅读:1,408次
 
 
海南省委副书记、省长罗保铭10月25日下午主持召开五届省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海南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确定该《办法》将于明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将推动我省公共机构进一步发挥节能表率作用。

《办法》从服从并服务于海南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高度,以提高公共机构能源利用效率为核心,对公共机构节能进行规范和完善,实现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要求制定全省公共机构节能中长期规划和本级公共机构节能规划;规定各级机关事务管理机构要按年度将节能规划确定的节能目标和指标分解落实到本级公共机构;各公共机构应当根据节能规划,结合本单位用能特点和上一年度用能情况,制定年度节能工作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针对当前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中存在的责任不明晰、规章制度不健全、能耗底数不清、监督和约束不力等问题,《办法》对节能管理制度作了一系列规定:建立公共机构节能联络员制度,要求各公共机构应确定人员担任节能联络员,负责收集节能工作信息,报送能耗统计情况;公共机构应当实行能源消费计量制度,区分用能种类、用能系统,进行能源消费分户、分类、分项计量,并加强对本单位能源消耗的监测,及时发现、纠正用能浪费现象;建立公共机构能源消费统计制度,并向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报送上一年度能源消费状况报告;公共机构应当在能源消耗定额范围内使用能源,加强能源消耗支出管理。公共机构超过消耗定额使用能源的,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作出说明;实行能源审计制度,规定公共机构应对本单位用能系统、设备的运行及能源使用情况进行技术和经济性评价,并根据审计结果采取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措施;建立目标责任制及考核评价机制,明确了节能目标完成情况与公共机构主要负责人挂钩;建立能耗公示制度,明确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负责监测、统计、公示本行政区内公共机构能耗状况。此外,《办法》还对公共机构采购用能产品、设备以及公共机构建筑项目的节能评估和审查作出了明确规定。

关于公共机构节能的具体措施,《办法》在运行管理节能、技术改造节能、节能物业管理、能源审计与评价、能耗动态监管、公车管理、要求公共机构加强信息化、网络化建设推进无纸化办公、强调节能技术、产品的推广使用和资源回收利用工作等方面作了详细规定。就公共机构节能的监督和保障、奖惩机制等,《办法》也作了相关规定。

会议还审议了《海南省导游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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