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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出台法规杜绝政府乱借钱乱花钱

    日期:2010-11-01     作者:赵桂华     阅读:1,813次
 
政府想随便欠债,难了

近些年,随着城市建设步伐的加快,政府向银行贷款或者通过其他借贷方式从事项目建设的越来越多。不过,今后,沈阳市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想要随便欠债,难了!

一部旨在提高政府债务资金使用效率,合理控制政府债务规模,防范和化解政府债务风险的政府规章——《沈阳市政府债务管理办法》,将于11月15日起正式施行,其中规定,政府债务规模必须与本地区国民经济发展和可支配财力相适应。政府债务资金重点用于基础性和公益性项目建设,严格控制用于非基础性和公益性项目建设,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

政府借钱花要量力而行

各级财政部门、发展和改革部门、资金办必须根据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以及财政状况,制定本地区政府债务举借规划,合理确定债务总量。政府债务举借规划报本级政府批准后执行。政府债务资金和偿债资金应当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各级政府不得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举借政府债务必须事先落实偿债资金来源和偿债责任以及抵御风险措施。除法律规定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贷款或者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外,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做政府债务的担保人。各级政府设立投融资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足额注入资本金。学校、医院、公园等公益性资产不得作为资本注入投融资机构。各级政府在出资范围内对投融资机构承担有限责任。

下列情况可以借钱花

符合下列要求的项目,可以批准举借或者提供外债担保:实施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实施基础设施建设急需的项目;用于发展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公益事业的项目;政府认为应当举借或者提供担保,并符合国家有关政策的政府债务。如果偿还债务资金来源和责任没有落实,或者举借或者提供担保的政府债务用于国家明令禁止项目,或者超过财政承受能力容易引发债务风险的,都将不予批准举借政府债务或者提供外债担保。

此外,政府债务情况将列入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范围,作为对领导干部的考核内容。

下列资金可拿来还债

下列资金可以作为偿还政府债务资金的主要来源:企业税后利润和折旧;企业募集的股本金;配套资金中安排的偿债资金;处置国有资产的收入;财政预算安排的其他专项偿债资金;部门预算安排的偿债资金;最终债务人的其他收入;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收入。

企业转让、改制、重组等涉及政府债权的,应当征求财政部门和资金办的意见;涉及政府外债的,应当事先征得转贷机构对剩余债务偿还安排的书面认可,落实还贷责任,并将有关结果抄报发展和改革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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