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实习证 两公律师转社会律师申请 注销人员证明申请入口 结业人员实习鉴定表申请入口 网上投稿 《上海律师》 ENGLISH
当前位置: 首页 >> 行业资讯 >> 法治聚焦

法治聚焦

新闻总署:报刊记者站员工不得私设报刊网站

    日期:2010-10-29     作者:璩静    阅读:1,755次
新闻总署:报刊记者站员工不得私设报刊网站或记者站网站

中国新闻出版总署28日发布相关通稿并指出,未经报刊出版单位同意,报刊记者站工作人员不得私自设立报刊出版单位网站或者记者站网站。报刊社应严格规范和管理报刊网站地方频道,记者站工作人员不得与报刊网站地方频道的工作人员混岗,不得以报刊网站地方频道名义进行采访活动。

通报明确,报刊出版单位不得向记者站或记者下达经营任务,记者站不得从事与新闻业务无关的其他活动。报刊记者站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新闻报道或者记者名义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以报道为名要求采访对象订报纸、做广告,或者以“曝光”相要挟向采访对象索取财物。

新闻出版总署新闻报刊司相关负责人表示,报刊出版单位要严格采编人员资格准入制度,从政治思想素质、新闻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素养等方面进行严格考核,对所有聘用人员需向原单位调查了解其是否有违法违规行为,对于存在严重违法违规问题的人员不得聘用。报刊出版单位须及时为所有符合条件的采编人员申领新闻记者证。报刊出版单位应及时派遣记者站站长或者记者到记者站开展工作,记者站的采访人员必须持有新闻记者证,不得仅凭记者站工作证或介绍信从事采访活动。

此外,新闻出版总署要求各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主动为记者站做好服务工作,定期通报党和政府有关政策方针,定期组织记者站人员开展业务学习活动,及时在政府网站上公布和更新当地记者站人员名单,为记者站新闻采访活动创造条件。

另悉,新闻出版总署日前就中国经济时报社、农民日报社、中国妇女报社、安徽江淮晨报社、中国食品质量报社、《中国经贸》杂志社、环境与发展报社等7家报刊社记者站从事有偿新闻、虚假新闻,甚至以负面报道相要挟,对基层单位和群众敲诈勒索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查处并通报批评。




[版权声明] 沪ICP备17030485号-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7129号

技术服务:上海同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技术电话:400-052-9602(9:00-11:30,13:30-17:30)

 技术支持邮箱 :12345@homolo.com

上海市律师协会版权所有 ©2017-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