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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出台未成年人违法和轻罪记录消除办法

    日期:2011-01-04     作者:周以明 杨彰立     阅读:2,471次
  贵州省高级法院、检察院、公安厅、司法厅等四单位日前联合出台《贵州省未成年人违法和轻罪记录消除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对未成年人违法和轻罪记录可消除的条件、受理范围、如何清除等问题作出了详细规定,使孩子的污点记录“归零”规范化、透明化,失足孩子将不再背负一个污点过一辈子。

《暂行办法》规定,因初次违法而受到治安处罚、收容教养、劳动教养、强制隔离戒毒,或因初次犯罪、偶然犯罪、过失犯罪而被不起诉或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下刑罚的未成年人,犯罪时主观恶性不深,有诚心改过自新的表现且帮教工作得到落实的,均可提出对违法和轻罪记录予以消除的申请。

就如何办理消除违法和轻罪记录,《暂行办法》规定,未成年人违法和轻罪记录消除由申请人或监护人向原作出处理决定的司法机关书面提出,并附派出所或学校出具的未成年人表现证明;原作出处理决定的司法机关经审查认为符合消除条件的,报由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行政、教育、共青团等单位的相关人员组成的审查委员会审核是否同意消除;原作出处理的司法机关收到审查委员会同意消除的审核意见后制作决定文书,10日内送达申请人及其所在辖区派出所,决定送达后即生效。违法轻罪记录消除后,该未成年人违法和轻罪记录不在本人的人事档案和户籍登记及其他对社会公开的各种载体中记载,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其在升学、就业等方面与其他人享有同等权利。但再次违法或犯罪的,消除记录决定自然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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