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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孤老人员可续减个人所得税 期限延长3年

    日期:2011-01-21         阅读:1,383次
   本市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取得的劳动所得,经批准可减征个人所得税的政策执行期限继续延长三年,即从今年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

记者昨日从市财税部门获悉,根据相关通知规定,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和精神残疾的人员和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以及孤老人员和烈属劳动所得个人所得税减征幅度自今年1月1日起提高至每年最多减征3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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