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法院介绍,2010年6月至7月间,鲁国民在北京市海淀区及西城区等地,多次以高出票面金额50元不等的价格向他人倒卖火车票。2010年7月17日,鲁国民在海淀区金典花园东门前倒卖火车票时被公安民警抓获,民警从其包内起获火车票11张。经统计,鲁国民在6月至7月间共倒卖火车票19张,票面金额共计6621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鲁国民倒卖车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倒卖车票罪。考虑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且部分犯罪行为未能得逞,最后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我国《刑法》第227条规定,倒卖车票、船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票证价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刑法》相关司法解释规定:“高价、变相加价倒卖车票或者倒卖坐席、卧铺签字号及订购车票凭证,票面数额在5000元以上,或者非法获利数额在2000元以上的”,属于“情节严重”。
鲁国民称,他一般先在网上发布转让火车票的信息,买受人有购买意向后,他再去火车站购票;有时也会先买好票后再发布转让信息。他倒卖的多为江南一带的火车票,因为江南一带经济发达,而且当时正值上海世博会期间,火车票不容易购买。如果没卖出去,他再去购票窗口退票。
随着春运高峰期的到来,一些票贩子以为有机可乘高价倒卖火车票。对此,法官提醒民众:购买车票应通过正规渠道,不要轻信票贩子的花言巧语购买他们的高价票,否则不但可能带来财产损失,更重要的是耽误旅程。此外,已购买到车票又需要退票的旅客,应按规定到火车站指定窗口退票,如果私自加价转让车票,属于倒卖铁路客票的违法行为,不仅非法所得会被依法收缴,还可能被处以行政处罚,情节严重者还会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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