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3月11日下午,在南宁市江南区一私房拆除现场,几名施工人员将房屋承重墙合力推倒后,突然发现墙下面竟然压着一个两岁大的男孩。施工人员赶紧将小孩抱起送往医院抢救,可是男孩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房主及施工人员互相推脱,谁也不愿对男孩的死亡负责。男孩的父母于是将房主季某、工程中介人林某及6名施工人员一并诉至南宁市江南区法院。
房主季某认为,他已将房屋拆除工程全部交由6名施工人员承揽,并已支付500元费用。男孩在施工过程中被压伤致死,应由6名施工人员负责。工程中介人林某说,她只是接受房主的委托,找人来拆除房屋,她不该负任何责任。6名施工人员则说,他们是受房主雇佣拆除房屋,在雇佣过程中造成的人身损害应由雇主承担。
法庭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后,认为林某是接受房主季某的委托找人来拆除房屋,相应的权利义务应由委托人季某承担,林某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季某与6名施工人员之间形成的是承揽合同关系,而不是雇佣关系。季某将农村低层住宅交给6名施工人员拆除,他对承揽人的选任不存在过错。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季某也不用承担赔偿责任。
6名施工人员在施工过程中虽然用绳索和彩色塑料袋设置了简易的警戒线,并用红砖在地上写了“危险”字样,但他们没有确认周围是否有人就将墙合力推倒,他们的共同过失造成两岁男孩死亡,6人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男孩在受到侵害时仅两周岁,本应由父母妥善照顾。根据事故现场照片显示,事故发生的具体地点在被拆除的房屋之内,不在村道等公共场所,且周围设置有简易警戒线。男孩父母疏于照顾年幼的儿子,放任他随处玩耍,进入正在施工的场地被砸伤致死,男孩父母也有过失。
法院据此作出一审判决:男孩父母应自行承担两成责任,6名施工人员共同承担八成责任,共同赔偿男孩父母25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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