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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检察机关:十项措施深化“阳光检务”

    日期:2011-01-24     作者:朱香山    阅读:1,487次
 
 
记者从广东省检察院了解到,该院近日出台《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阳光检务工作的意见》(下称《意见》),通过十项措施促进阳光检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长效化。

2008年5月,广东省检察院率先在全国全面推行“阳光检务”制度,推出了“建立和公布案件办理情况查询机制”等八项措施。在总结经验基础上,该院此次出台《意见》,促进检察机关从依靠自觉公开向依靠制度公开转变。

《意见》提出深化阳光检务的“十项措施”,包括:落实检务告知制度,完善案件办理情况查询制度,推进公开审查制度,落实检察文书说理制度,健全检察通稿制度,完善“检察开放日”制度,建立检务大厅规范化建设和管理制度,健全案件管理部门工作制度,健全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沟通联络制度,完善新闻发言人与检察宣传制度。

“落实检务告知”和“推进公开审查”是《意见》新明确的两个制度。前者要求检察机关将告知义务落实和分解到侦监、公诉业务部门,充分告知诉讼参与人的实体和程序权利,必要时对相关法律术语和权利内容进行解释说明。告知的内容要通过办案笔录、诉讼文书、工作文书等予以明确记载。后者则提出检察机关将把公开审查范围扩大至拟作不批捕、不起诉,刑事申诉,重信重访等案件。在对重大影响案件主动进行公开审查的基础上,逐步建立依当事人申请启动公开审查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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