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1月12日,张某在王某等3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冒用3人的身份证明到交通银行济宁市支行申请办理了太平洋信用卡3张,并于2009年2月份开始使用上述信用卡先后透支14余万元。经交通银行多次催款,张某拒不还款。2009年7月17日,张某来到公安机关自首称:他使用别人的身份证在交通银行办理了3张信用卡,现在知道做错了,原来不认为是犯罪,现在知道了,并表示一定尽快还款。同年9月8日,张某的亲属将全部赃款退还交通银行。
法院一审后认为,张某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巨大,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张某系自首,且退赔了全部赃款,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遂依法判处张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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