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法院进驻交通事故巡回法庭
日期:2011-01-27
作者: 宋延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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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26日,记者从广西推进交通事故赔偿调解工作新闻发布会上获悉,自治区高院与自治区公安厅联合出台《关于进一步推进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调解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今年广西将投入4000余万元启动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广泛设立交通事故巡回法庭,为交通事故纠纷调解开辟一条“绿色通道”。
出台《意见》处理赔偿纠纷
据介绍,近年来,全区机动车辆和驾驶人员快速增加,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逐年上升。根据统计,2008年全区各级法院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5869件,呈逐年上升的趋势,2010年的上升幅度达到了79.1%,平均每两个侵权案件中就有一个交通事故案件。
交通事故纠纷不能及时妥善解决,往往造成伤者得不到及时有效的救治,受害者家庭生活陷入困境,对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生产生活秩序造成严重影响。我区法院、公安交警部门共同探索处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有效途径,研究制定了《意见》。
《意见》规定,全区县(市、区)基层人民法院在辖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设立交通事故巡回法庭或交通事故调解室,法官、司法调解员、人民调解员常驻交管部门,整合资源、加强联动,建立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保险赔偿和损害赔偿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财产保全、先行给付,审判决执行等环节的“无缝衔接”的事故纠纷处理机制,合力化解事故纠纷争议,有效保障事故当事人尤其是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启动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交通事故案件争执焦点主要在伤者医疗费垫付、赔偿等问题,在交通事故发生后,由于侵害方未能及时给付受害方足够的医疗费用,致使伤者得不到及时有效的救治,扩大伤害后果,引起矛盾激化。
今年广西将投入4000多万元启动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基金的主要来源为区财政部门、保险公司以及对未买保险车辆的罚款。救助基金暂由自治区公安厅管理,区财政厅监督使用,规定数额以内要经过救助金小组讨论决定。交通事故巡回法庭设立后,当事人可以及时向法庭申请扣押肇事车辆等财产保全措施,案件保全款一旦到位,法庭可根据伤者实际需要,先行给付医疗费用供伤者治疗。
法院进驻交通事故巡回法庭
交通事故巡回法庭设立在当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为交通事故巡回法庭提供必要的办公、调解、审判场所等工作条件,人民法院指派法官及书记员进驻交通事故巡回法庭。
巡回法庭可以对人民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交警对认定事故责任后调解不成功的,可直接把当事人引向交通事故巡回法庭,由巡回法庭进行处理。如果当事人不履行交通事故调解书、协议书或相关裁定的,法庭依法予以司法确认后,可以通过强制执行措施。
法庭进驻交警部门,建立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三位一体”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大调解工作体系。去年,全区人民法院在公安交警部门已经成立交通事故巡回法庭或调解室的县(市、区)共63个,占全区县(市、区)总数的5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