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北京肯德基公司没有想到的是,由于续签合同上的“拖沓”,肯德基公司最终被判支付何女士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内双倍工资的差额58100元。记者日前获悉,该案判决已经生效。
1998年,何女士进入肯德基工作,2006年晋升为区经理。2007年7月,肯德基与何女士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至2008年12月31日。然而,此份合同到期后,肯德基公司却没有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与何女士续签新的劳动合同,但何女士仍然在原来的岗位上工作,工资等一切福利待遇仍按原来的标准发放。直至2009年7月1日,在肯德基工作已经超过十年的何女士才等来了她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09年底,何女士主动辞职,与肯德基解除了劳动关系。
离开肯德基后,何女士与肯德基公司之间的联系却并没有就此完结。从2009年2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这为期五个月的劳动合同“空白期”,成为引发何女士和肯德基公司一场劳动争议的导火索。何女士认为,肯德基公司在此期间,没有及时与其续签劳动合同,按照法律规定应该向其支付双倍工资。
对于何女士的起诉,肯德基公司感到很冤枉。据公司代理人说,肯德基并不是故意不及时与何女士签订劳动合同,只是因为何女士的身份是区经理,与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需要层层上报得到总部批准,而这个过程需要一定的时间。而且,在办理手续的过程中,何女士始终在原来的岗位上,享受着同样的待遇,她的利益并没有因为未签订劳动合同而受到丝毫损害。
审理此案的北京市东城区法院认为,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自劳动合同期满的次日起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而本案中,何女士合同到期后,肯德基未与何女士续签劳动合同,仍让其继续工作,何女士要求双倍工资,合理合法。据此,法院最终支持了何女士的诉讼请求,判令肯德基公司支付2009年2月1日至2009年6月31日间,应支付给何女士的双倍工资的差额58100元。判决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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