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检察机关全面推行廉政监督员制度
日期:2011-01-30
作者:梁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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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春节来临之际,广西壮族自治区检察院向该区各级检察院下发了《关于建立聘请廉政监督员制度的实施办法》(下称《办法》),全面推行廉政监督员制度。
“聘请社会各界人士担任检察机关特邀廉政监督员,是自治区检察院为进一步加强检察机关自身反腐倡廉建设、强化社会民主监督、促进高素质检察官队伍建设、确保公正廉洁执法而采取的一项重要举措。”广西自治区检察院党组成员、纪检组长林广成告诉记者。据了解,廉政监督员的主要任务是对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党内法规和检察纪律、公正廉洁执法情况实施民主监督。
据自治区检察院监察处负责人介绍,廉政监督员有以下职责:对自治区检察院和所属下级检察院及其工作人员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依法行使检察权的情况进行监督;对自治区检察院和所属下级检察院及其工作人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的纪律、检察纪律和廉洁从检的情况进行监督;密切联系周围人民群众,注意听取、征求社会各界人士对检察机关公正廉洁执法的意见和建议,并向聘任单位纪检监察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如实反馈。《办法》同时也赋予了廉政监督员质询权、检举权、知情权、建议权等多项权利。
据了解,《办法》规定,各级检察院纪检监察部门为廉政监督员的常设办事机构,指定一名专职干部担任联络员,具体负责廉政监督员的管理、沟通、联络等日常工作。“廉政监督员工作将规范性地、常态性地在自治区检察机关全面铺开。”林广成介绍说。